(2017)川0722民初2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四川省三台柒建有限责任公司诉中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三台柒建有限责任公司,中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2民初2420号原告:四川省三台柒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台县。法定代表人:蒋仕义。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小强,三台县梓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中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何茂晖。原告四川省三台柒建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省三台柒建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三台柒建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2元,由四川省三台柒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亚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习 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