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3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李国庆、谢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庆,谢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3执112号申请执行人:李国庆,男,1954年10月1日出生,回族,蚌埠衡器厂退休职工,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谢辉,男,198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李国庆申请执行谢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303民初14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谢辉的收入1403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许富宝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岳凯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