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委赔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程漠远与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司法赔偿决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漠远,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案由
错误执行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 定 书(2017)辽02委赔29号赔偿请求人:程漠远,男,1952年1月9日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赔偿义务机关: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石葵路58号。法定代表人:张明鹏,该院院长。赔偿请求人程漠远于2017年6月13因错误执行为由申请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其直接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程漠远向本院提出撤回国家赔偿申请。经审查,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程漠远撤回国家赔偿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准许赔偿请求人程漠远撤回国家赔偿申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前,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的,赔偿委员会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