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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民初2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焦爱民与山东五岳宏利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爱民,山东五岳宏利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2062号原告:焦爱民,女,汉族,1970年2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被告:山东五岳宏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3446362721。法定代表人:朱本习。原告焦爱民与被告山东五岳宏利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焦爱民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爱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焦爱民负担。审判员  张宗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孙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