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21民初1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杨玉文与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文,李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1807号原告:杨玉文,男,汉族,1992年3月16日出生,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李飞,男,汉族,1971年3月22日出生,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文与被告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玉文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玉文在诉讼中撤回对被告李飞的起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玉文撤回对被告李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玉文负担。审判员  任本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俊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