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执恢99号之十六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张家平与潘如林、路廷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平,潘如林,路廷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恢99号之十六申请执行人:张家平,男,生于1975年9月3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执行人:潘如林,男,生于1955年1月28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执行人:路廷莉,女,生于1955年6月8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江民初字第17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张家平申请恢复执行潘如林、路廷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路廷莉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51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禹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周 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