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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民初3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何七十六与李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七十六,李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221民初3004号原告:何七十六,男,1979年3月1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李顺,男,1981年6月2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原告何七十六与被告李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何七十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七十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李顺偿还欠款本金95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被告李顺因生活所需从原告处借款95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书面约定2017年5月15日还清欠款,欠款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何七十六与被告李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证据充分,本院对原告何七十六要求被告李顺给付欠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何七十六欠款本金9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李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佟永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五 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