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81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武乐中与执行人王志刚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乐中,王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171号申请执行人:武乐中,男,生于1970年10月3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王志刚,男,生于1976年2月12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乐中与被执行人王志刚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王志刚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出具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381执1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义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丁东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