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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民执字第1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张家界分行)与孟辉、黄梅香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行,孟辉,黄梅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11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行,住所地张家界市回龙路东门桥。负责人:凌洁,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智能,湖南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孟辉,男,1969年7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被执行人:黄梅香,女,1972年1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张家界分行)与被执行人孟辉、黄梅香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孟辉、黄梅香应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张家界分行借款本金199873.15元及相应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466元及案件执行费2965.08元。本院依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张家界分行的申请,对被执行人孟辉抵押的被执行人孟辉、黄梅香共有的位于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办事处教场居委会天门路52号1栋1501、1502、1507、1509号房屋,委托湖南鑫盛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先后进行了三次拍卖,均因房屋估价较高且已租赁他人等原因流拍。流拍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张家界分行既不接受以物抵债,也不要求变卖。被执行人孟辉、黄梅香现在下落不明,均无银行存款,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永红审判员  袁义平审判员  陈良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符耀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