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执2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程建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淳安��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0127执232号之一本院在执行程建宝与程德明、洪志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程德明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4)项规定,决定如下:将程德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24个月。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