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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民初4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徐远生与彭正明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远生,彭正明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4962号原告:徐远生,男,195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彭正明,男,64岁,汉族,务农,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徐远生与被告彭正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中,原、被告和解,原告彭正明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徐远生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远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1元,由原告徐远生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黎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瞿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