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民初4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徐远生与彭正明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远生,彭正明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4962号原告:徐远生,男,195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彭正明,男,64岁,汉族,务农,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徐远生与被告彭正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中,原、被告和解,原告彭正明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徐远生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远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1元,由原告徐远生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黎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瞿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