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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02执1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马会娟申请执行张金保、马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和解终本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会娟,张金保,马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02执1080号申请执行人马会娟,女,1978年9月2日出生,回族,大杂烩文化,个体。被执行人张金保,男,1982年3月7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个体。被执行人马燕,女,1986年9月1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个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302民初353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92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20元,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申请执行人马会娟与被执行人张金保、马燕达成执行以下和解协议:本案执行标的为70920元,被执行人张金保于2017年4月6日还款3000元,下剩执行款每月还款2000元,还完为止,逾期履行一次,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全额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学升审 判 员  盖宁军代理审判员  易宇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陈肖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