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2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钟文礼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文礼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32刑初102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文礼,男,1989年12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兴国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兴国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兴国县看守所。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刑诉(2017)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文礼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文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至2017年2月间,被告人钟文礼在兴国县洪门工业园、杰村乡实施盗窃作案九起,盗得财物价值人民币25043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6年正月中下旬,被告人钟文礼先后三次进入其本组村民康某家实施盗窃。第一次盗得白金项链一条、银手镯三个、银戒指一个、银元九块及现金644元;第二次盗得“四特双胞胎”白酒两箱、“章某”白酒两瓶、被子两床、枕头两个、“黑人”牌牙膏两支、“海飞丝”洗发水一瓶、吹风机两个;第三次盗得“双狮”牌男式摩托车一辆。经兴国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9374元。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康某的陈述,指认现场照片,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被告人钟某的供述。二、2016年11月,被告人钟文礼先后三次窜至位于兴国县洪门工业园A区的兴国连合电子科技钟表有限公司办公楼实施盗窃。第一次盗得“惠普”牌打印机(型号分别为HP2050、BOISB-0207-01)两台、“得实”牌打印机(型号为AR-580II)一台、扫描仪一台;第二次盗得“清华同方”台式电脑及“七喜”台式电脑各一台;第三次盗得手表三十一块。经兴国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12085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被盗的“七喜”牌电脑主机一台、“惠普”牌打印机(型号为BOISB-0207-01)一台、“得实”牌打印机(型号为AR-580II)一台。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扣押清单,刑事摄影照片,指认现场照片,兴国连合电子科技钟表有限公司被盗物品描述清单,证人吴某、杨某、李某、何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被告人钟文礼的供述。三、2016年农历十二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钟文礼伙同“阿飞”(另案处理)窜至兴国连合电子科技钟表有限公司的一处烂尾楼内,通过使用螺丝刀强撬的方式盗得铝合金窗框四个。经兴国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铝合金窗框价值人民币840元。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情况说明,被害人刘某的陈述,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被告人钟文礼的供述。四、2016年农历十二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钟文礼再次窜至兴国连合电子科技钟表有限公司内的烂尾楼处,盗得铝合金窗框六个。经兴国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铝合金窗框价值人民币1260元。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被告人钟文礼的供述。五、2017年2月13日晚上,被告人钟文礼又窜至兴国连合电子科技钟表有限公司内的烂尾楼处,盗得铝合金窗框四个。经兴国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铝合金窗框价值人民币840元。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被告人钟文礼的供述。此外,公诉机关还向法庭提供了以下综合证据:1、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钟文礼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2、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钟文礼系2017年2月14日在兴国县洪门工业园新世纪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的,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文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钟文礼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钟文礼多次入户盗窃,应酌情从重处罚。钟文礼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惩治犯罪,根据被告人钟文礼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文礼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2018年8月13日止。罚金限被告人钟文礼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七喜”牌电脑主机一台、“惠普”牌打印机(型号为BOISB-0207-01)一台、“得实”牌打印机(型号为AR-580II)一台,发还兴国连合电子科技钟表有限公司。三、责令被告人钟文礼退赔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20923元,发还被害人康某10018元、刘某2940元以及被害单位兴国连合电子科技钟表有限公司79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肖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肖玉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