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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2执1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全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全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2执1133号申请人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张全生,男,汉族,1969年2月3日出生,农民,任丘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任丘市人民法院(2015)任民初字第355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全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10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全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全生存款人民币18677.8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河 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周��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