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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刑初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黄成祥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成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83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成祥,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29日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757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4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黄成祥在本区石小路白马凼天桥附近一转弯处时,以200元的价格将一袋净重0.28克的毒品冰毒及1颗净重0.1克的毒品麻古卖给李某后,被民警当场捉获,随后,民警又在被告人黄成祥身上搜出1包净重0.18克的毒品冰毒及4颗净重0.35克的毒品麻古。民警对上述冰毒及麻古进行了扣押。经鉴定,从上述扣押的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麻古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成祥非法贩卖甲基苯丙胺0.9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有坦白的量刑情节,建议对黄成祥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成祥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成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9日起至2018年3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二、对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91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艳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曾钟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