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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21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东至支行、汪义龙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东至支行,汪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21执214号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东至支行,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东流路商业步行街8号楼,组织机构代码58303402-5。负责人:杜云,行长。委托代理人:钱孝伟,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汪义龙,男,196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东至支行与被执行人汪义龙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24日立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4526.56元。2017年03月27日,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6)皖1721民初12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等材料。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汪义龙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相关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6月28日,我院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执行,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已执行标的0元,剩余执行标的74526.5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东至支行可要求被执行人汪义龙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汪义龙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汪义龙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东至支行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方审判员 周玉雪审判员 叶光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何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