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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12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叶丽霞与叶志明、周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丽霞,叶志明,周晓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2938号原告叶丽霞,女,汉族。被告叶志明,男,汉族。被告周晓玲,女,汉族。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受理了原告叶丽霞诉被告叶志明、周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通知原告缴纳诉讼费人民币1910元,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诉讼费,本院依法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叶丽霞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苑广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吴楚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