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终3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谭延桐与姚胜元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延桐,姚胜元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34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谭延桐,男,1960年4月13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宇,北京赵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胜元,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上诉人谭延桐因与被上诉人姚胜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9民初9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9民初911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刘新泉审判员 范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赵梦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