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221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2017)湘1221执4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涛与被执行人梁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涛,梁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1执45号申请执行人蒋涛,男,汉族,1993年9月3日出生,住所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梁进,男,汉族,1987年12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中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涛与被执行人梁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5)方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应长审判员  廖景憧审判员  毛政校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贺 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