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2民初5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徐永福与黄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永福,黄利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5663号原告:徐永福,男,195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黄利华,男,198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原告徐永福诉被告黄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驳回起诉。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永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2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徐永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方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林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