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民初2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3-0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与涂国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涂国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3民初236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住所地:南昌市中山路206号。负责人:翁平安,该行行长。被告:涂国标,男,汉族,1975年9月24日生,住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与被告涂国标金融借款合同���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涂国标银行存款100000元,并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涂国标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傅 少 华审判员 ���胡婷审判员 蔡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熊 水 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