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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02执14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唐起、张爱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起,张爱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2执1462-1号申请执行人:唐起,男,196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张爱梅,女,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本院在执行唐起与张爱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爱梅名下号牌号码为桂E×××××号大众牌小汽车一辆,但未能实际进行扣押。此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载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 海审判员 吴 远审判员 沈海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源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