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32民初1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上海沪尚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齐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沪尚彩钢结构有限公司,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齐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32民初1069号原告:上海沪尚彩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勤,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雅升,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律师。被告: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俊斌,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淮北,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被告:上海齐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琴,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球光,律师。原告上海沪尚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齐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 静审 判 员 贾 肖人民陪审员 何 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杨永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