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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民初2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程巴纳与杨品伟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巴纳,杨品伟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2671号原告:程巴纳,女,198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咏,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泼,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品伟,男,198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原告程巴纳诉被告杨品伟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林君义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巴纳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巴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巴纳负担。审 判 员 彭胜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金翡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