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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7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深圳市某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告刘某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某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刘某宇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7民初7077号原告深圳市某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振业城一期。负责人宋某云。委托代理人翟某,男,汉族,19某某年某月某某日生,户籍地址四川省营山县太蓬乡,系原告员工。被告刘某宇,男,汉族,19某某年某月某某日生,户籍地址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巾石乡沙田村。原告深圳市某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被告刘某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翟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2月21日双方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租赁车牌号为粤B349**的车辆一台,租期为2015年12月21日至2018年12月21日,租金为5100元/月,后原告将车辆交付被告,但被告自2016年11月起无正当理由拖欠原告租金至今,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车辆。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租金、滞纳金(按5100元/月自拖欠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还车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4月拖欠租金为25500元,滞纳金为1275元);2、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汽车租赁合同并返还车牌号为粤B34X**的车辆,车辆估值2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1日原、被告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租赁牌号粤B349**东风雪铁龙轿车一辆,租赁期限三年36期,每期租金5100元,当月15日前支付当月租金至原告指定账号,合同的附件1《甲乙双方相关责任条款》、附件2、附件3《随车备件及物品价目表》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1中就违约责任约定,“乙方在租期内不及时交纳租金,则乙方逾期一个月需要承担5%的应付款作为滞纳金,不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乙方拖欠甲方租金累计达到三个月的,《汽车租赁合同》解除,乙方需立即返还甲方车辆,鉴于乙方违约,乙方已交纳的款项(包括押金、保证金、租金等)甲方不予退还,且乙方仍需交纳拖欠的所有租金、滞纳金、车辆违章年审处理费用并承担甲方主张上述债权所产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当日,被告签收交接清单。原告确认被告于2017年5月10日交还原告车辆,交过了11期租金,2016年12月的租金开始未再交纳。以上事实,有《汽车租赁合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已依约交付车辆,被告在接收车辆后,应当依约支付租金。至原告起诉时,被告已连续多期未如约支付租金,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收回了租赁车辆,可见双方已经解除了涉案租赁合同,本院无需处理原告关于返还租赁车辆的诉求。根据双方确认的被告欠付租金情况,被告还应支付原告2016年11月21日至2017年5月10日期间的租金28790元(5100×5+5100÷31×20)。被告迟延支付租金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原告现以欠缴款总数的5%计算滞纳金,不高于双方约定,本院予以确认,计算至实际还车日止为1440元[28790×5%]。被告刘某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的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深圳市某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告刘某宇2015年12月21日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已经解除;二、被告刘某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某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拖欠的租金人民币28790元;三、被告刘某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某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滞纳金人民币1440元;四、驳回原告深圳市某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5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刘某宇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径付。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贺 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全柳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二十六条【支付租金的期限】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