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民终1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庆波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庆波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民终14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武城县振华西街**号。法定代表人:李友山,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俊前,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庆波,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城县城区,现住武城县。上诉人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上诉人王庆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2017)鲁1428民初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王庆波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其已查询到案涉房产证及土地证原件均在武城县不动产登记局为由申请撤回对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王庆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2017)鲁1428民初412号民事判决;二、准许王庆波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王庆波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王庆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芳审判员 高红梅审判员 郑卫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鲍荣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