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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4执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杨光燕申请执行文传军抚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光燕,文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4执673号申请执行人:杨光燕,女,生于1988年,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被执行人:文传军,男,生于1977年,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本院在执行杨光燕与文传军抚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文传军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杨光燕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川1724执673号案件的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时,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亚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九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