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6执3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张永祥申请执行袁景玉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祥,袁景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6执3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永祥。被执行人袁景玉。本院在执行张永祥与袁景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袁景玉名下汽车一辆,现因袁景玉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袁景玉名下长城牌汽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李勇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许万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