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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2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顾某、刘某2等与郑某1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刘某2,郑某1,刘某3,刘某1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2391号原告:顾某,女,194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旭,天津知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2,女,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旭,天津知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1,女,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2(郑某1之姐姐),女,196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刘某3,女,19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2(刘某3之姨母),女,196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刘某1,男,200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2(刘某1之姨母),女,196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原告顾某、刘某2与被告郑某1、刘某3、刘某1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丁丁代理审判员  安芳芳人民陪审员  谢成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李彦东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文书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