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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7102行初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福利诉被告西安国际港务区管理委员会其他行政管理行政征收及行政赔偿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利,西安国际港务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02行初859号原告王福利,男,汉族。被告西安国际港务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西安国际港务区港务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孙艺民,主任。委托代理人周怡,陕西秦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福利诉被告西安国际港务区管理委员会其他行政管理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福利诉称,原告是西安市灞桥区骏马村村民。被告以建设陕西省国家广告产业园项目需占用土地为由,启动拆迁安置工作,原告未同意签字,其土地被强行铲毁,原告认为被告对原告实施土地征收的行政行为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收,同时补偿安置不合理,征收主体不明确,且在未与原告签订补偿协议、更没有相关部门出示的行政强制文书的情况下暴力强征土地,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对原告土地实施征收的行政行为违法。被告西安国际港务区管理委员会辩称:1、原告作为本案起诉人无原告主体资格,依法应予以驳回其起诉;2、被告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不具备土地征收主体资格,原告所在村的土地征收工作皆由省政府和市政府下发土地批件组织实施,被告并非征地主体,故应驳回原告起诉���经审理查明,原告王福利是西安市灞桥区骏马村村民。2013年12月31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下发陕政土批【2013】906号审批土地件《关于西安市2013年度第七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同意将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南吴村、骏马村、新寺村等有关村组13.3172公顷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连同上述村组0.9915公顷建设用地,两项合计14.3087公顷集体土地依法征收为国有。根据【2014】第154-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涉及骏马村征地范围及面积为耕地5.1826公顷、其他农用地0.2787公顷、园地0.2678公顷、建设用地0.7655公顷。2015年4月17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下发市国土字【2015】第203号《关于征收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南吴村骏马村新寺村等有关村组集体土地的批复》,由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国际港务区分局负责本次征地补偿及安置补助工作;另根据该文件中西安麦普勘察测绘有限责任公司编号勘定字135195号《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中出具的《陕西国家广告产业园项目骏马村征地测量略图》及《界址点成果表》,该批次征地涉及骏马村一组53.374亩、骏马村二组10.891亩,根据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2015年10月8日出具31户被征地面积表,此次征地涉及的王福利2.764亩与本案原告王福利主张被征收的2.764亩承包地为同一耕地。2017年5月10日,原告以被告未依法定程序对其承包地进行强制征收的行为违法、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为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告西安国际港务区管理委员会对原告的征地行为违法。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织实施。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西安国际港务区管理委员会并非本案诉争土地的征地主体。原告王福利认为自己的承包地被强制征收,以西安国际港务区管理委员会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的土地征用行为违法,属于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经本院释明,原告王福利拒绝变更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福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王福利。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 判 长 胡 海 军代理审判员 蒋���玉人民陪审员 张 亚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郭   晗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未按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重复起诉的;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由再行起诉的;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诉讼标的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驳回起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