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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1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易与被执行人鲁会民民间借贷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易,鲁会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821执7号申请执行人周易,男,汉族,生于1967年11月15日。被执行人鲁会民,男,汉族,生于1958年12月4日。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易与被执行人鲁会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鲁会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使本案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泾川县人民法院(2016)甘0821民初5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立新审判员  王新林审判员  王自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贾小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