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1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易与被执行人鲁会民民间借贷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易,鲁会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821执7号申请执行人周易,男,汉族,生于1967年11月15日。被执行人鲁会民,男,汉族,生于1958年12月4日。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易与被执行人鲁会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鲁会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使本案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泾川县人民法院(2016)甘0821民初5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立新审判员 王新林审判员 王自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贾小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