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81执3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松禄、黄水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松禄,黄水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3007号申请执行人杨松禄,男,199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黄水土,男,195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杨松禄与黄水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松禄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义务人黄水土支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利率据实计算)。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水土下落不明,经查询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商品房等的登记信息,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松禄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具体下落以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 练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姜坤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