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11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魏本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本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11执63号移送执行人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魏本中,男,1962年6月12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宿迁市宿城区。本院在执行移送执行人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魏本中罚金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魏本中的银行、车辆、工商、房产信息,本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移送执行标的22905元,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22905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魏本中有义务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刑履行交纳罚金义务,但罚金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叶凯执行员 杨 馗执行员 陈院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 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