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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22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尹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422执25号申请执行人尹某被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尹某申请执行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澄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澄民一初字第545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由王某于2016年1月18日前归还尹某借款人民币523000元,利息以借款本金523000元按年利率6%计算到款项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515元由王某负担。因被执行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偿还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刑罚,现在元江监狱服刑,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本院依法向银行、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王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同意本案依法先行裁定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履行能力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澄江县人民法院(2017)云0422执25号尹某申请执行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咏审判员 张云华审判员 易继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俊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