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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81民初2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敬珍 王乃国等与王佰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敬珍,王新燕,王乃国,王佰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8年)》: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81民初2296号原告:王敬珍,女,195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原告:王新燕,女,1979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原告:王乃国,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上列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如山,男,章丘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佰永,男,196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薛瑞,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男,该公司员工。原告王敬珍、王新燕、王乃国与被告王伯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华保险济南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敬珍、王新燕、王乃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如山,被告安华保险济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佰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敬珍、王新燕、王乃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交强险赔款111175.52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8日下午,在章丘市创业路2899号济南福生矿安设备厂院内,王树武(系王敬珍之夫、王新燕、王乃国之父)在一货车上卸货时,因王佰永驾驶的鲁AF9206号吊车钢缆开扣,致使吊起的屋面板突然坠落,砸在王树武身上,经抢救无效死亡。鲁AF9206吊车的车主系王佰永,在安华保险济南公司投保交强险。原告曾以生命权纠纷对王佰永提起诉讼,但王佰永怠于行使保险赔偿请求权,已损害保险合同的第三人的利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安华保险济南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属实,但根据章丘区人民政府的调查,本次事故属于安全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因此不同意赔偿。王佰永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1、王树武(系王敬珍之夫、王新燕、王乃国之父)系济南保源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职工,2016年5月8日下午,济南保源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城东工业园厂区装上屋面板送到章丘市创业路2899号济南福生矿安设备厂院内安装,王树武等人到济南福生矿安设备厂内一起完成屋面板的卸货工作,由王佰永驾驶其所有的鲁AF9206吊车(该车在安华保险济南公司投保交强险)负责装卸。在安装过程中,王佰永驾驶的起重机伸缩臂回缩,屋面板突然下落,将王树武砸到。事故发生后,王树武在章丘市中医药治疗,经抢救无效死亡,时年61周岁,共产生医疗费1175.52元。2、2016年5月10日,三原告向本院起诉,2016年10月20日,本院作出(2016)鲁0181民初291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三原告的损失为:医药费1175.52元、丧葬费26230元、误工费3000元、死亡赔偿金59935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629760.52元,判决王佰永按80%赔偿三原告损失共508808.42元,但王佰永未能全部履行。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王佰永操作吊车作业,造成王树武死亡,王佰永作为车主兼司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王佰永的车辆在安华保险济南公司投保交强险,安华保险济南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次事故虽然被政府部门定性为安全事故,但这是政府的一种行政管理行为,并不影响相关的民事赔偿。涉案车辆属于特种作业车辆,特种车辆在生产场所开展的作业行为本质上仍然是机动车的一种运行状态,根据交强险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基本赔偿的设立目的,不应将特种车辆作业期间发生的事故排除在理赔范围之外,其造成的人身、财产的损失应当比照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因此,三原告要求安华保险济南公司在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王敬珍、王乃国、王新燕医疗费1175.52元、死亡赔偿金1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2元,由被告王佰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魏忠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