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03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张薇薇与夏明、张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薇薇,夏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603民初662号原告:张薇薇,女,1987年6月28日出生,住新疆呼图壁县芳草湖总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强,新疆芳草湖垦区正繁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富海(系原告张薇薇之父),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住新疆呼图壁县芳草湖总场。被告:夏明,男,1976年6月26日出生,住新疆呼图壁县芳草湖总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荣(系被告夏明姐姐),女,1973年12月14日出生,住新疆呼图壁县芳草湖总场。原告张薇薇与被告夏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张薇薇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薇薇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0元,由原告张薇薇负担。审判员 闫长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璐璐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