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0民初2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原告周才举诉被告周森、四川省核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才举,周森,四川省核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0民初2074号原告:周才举,男,195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怀军,四川瑞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涛,四川瑞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森,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四川省核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资阳工业发展区板桥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81692299014Q。法定代表人:周森。原告周才举诉被告周森、四川省核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经人民法院书面通知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才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谢国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颖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