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4民初1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陈明与王海建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王海建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4民初1822号原告:陈明,男,196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涵,济南市中正荣凯法律维权协会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婷,济南市中正荣凯法律维权协会工作人员。被告:王海建,男,1991年5月12日,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原告陈明诉被告王海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陈明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明负担。审判员 吕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