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0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罗伟与沙坪坝区陶熊副食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伟,沙坪坝区陶熊副食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0038号原告:罗伟,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沙坪坝区陶熊副食店,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大杨公桥***号*层*#。诉讼代表人:刘承毅,沙坪坝区陶熊副食店经营者,身份情况不详。原告罗伟与被告沙坪坝区陶熊副食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罗伟于2017年7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伟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罗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怀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谭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