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4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廖福旺、罗贤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福旺,罗贤福,阮伙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24执12号申请执行人:廖福旺,男,196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化县。被执行人:罗贤福,男,197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化县。被执行人:阮伙香,女,198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化县。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2016年2月4日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98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罗贤福、阮伙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贤福、阮伙香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廖福旺人民币200000元,但被执行人罗贤福、阮伙香至今未履行。经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管部门查询房产登记情况,向车管所查询车辆信息,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证明,被执���人近3年均未返回户籍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罗贤福、阮伙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冻结其所有的银行帐户,被执行人罗贤福、阮伙香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原生效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飞凤审判员 曾念涛审判员 傅立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巫凌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