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3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原告宋风云与被告李银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风云,李银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3178号原告:宋风云,女,汉族,现住延吉市。被告:李银雪,男,朝鲜族,现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风云与被告李银雪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风云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风云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风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风云负担。审判员 金英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美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