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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民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文友与王宝敬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友,王宝敬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626号原告:王文友,农民。被告:王宝敬,城镇居民,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友与被告王宝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原告提供的住址邮寄送达传票后,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未按本院传票到庭,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文友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华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