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民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文友与王宝敬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友,王宝敬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626号原告:王文友,农民。被告:王宝敬,城镇居民,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友与被告王宝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原告提供的住址邮寄送达传票后,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未按本院传票到庭,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文友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华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