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82执3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丹江口鑫诚实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谢瑞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丹江口鑫诚实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谢瑞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82执3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丹江口鑫诚实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车站路中国银行七楼。组织代码:76743325-8。法定代表人:杨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谢瑞鹏,男,生于1967年12月13日,汉族,丹江口市黄金海岸数码科技发展中心业主。本院在执行丹江口鑫诚实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瑞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谢瑞鹏支付申请执行人丹江口鑫诚实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000元,利息从2014年10月23日起按银行年息8.4%的4倍计算至本金还请止。2016年4月6日我院委托十堰中正价格评估事务所,对被执行人谢瑞鹏所有的相关照相机械设备进行评估,评估价为42200元;2016年11月5日湖北德融拍卖有限公司在《十堰晚报》上发布了拍卖公告,并定于2016年11月21日在武汉光谷联交所十堰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拍卖大厅进行拍卖,在规定的时间内无人报名参加竞拍,2016年11月22日宣布流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谢瑞鹏所有的照相器材及相关设备(附清单),作价42200元,交付申请人丹江口鑫诚实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抵偿债务。以上物品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丹江口鑫诚实业信用担保公司时起转移。审判长 吉延军审判员 冯 伟审判员 徐建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韵韵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第二十九条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