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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5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02民初5535号原告:李某,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玉,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1,男,汉族。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玉、被告刘某1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原告李某和被告刘某1离婚;2.判决婚生儿子刘某2由被告抚养;3.判决本案受理费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3月我离家去外地打工,在网上认识了被告刘某1,当时我不满18周岁,由于年龄小不懂事,在被告的花言巧语和恐吓下发生关系。涉世不深的我,相信了他的话,在2012年7月怀孕。在他家人哄骗下,与之在××××年××月××日在埇桥区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下儿子刘某2。由于婚前年幼,涉世不深,对他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并且双方的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刘某1有非常严重的变态心理,性格暴躁,言语不和时经常对我拳脚相待。儿子未满月,就有一次争吵,将我推倒在地,腰疼难忍,好久才恢复。生产后我的身体很差,经常浑身疼,去医院检查得出结果脊椎侧弯,尿道口结石。生病期间作为丈夫的他,都没有体谅过我,也不出钱为我看病,都是我爸妈出钱。他在家都不务正业,外出打工更是三天打鱼两天晒网。从不好好上班,经常上网通宵,在网上沾花惹草。我爸妈也好言相劝,想让他好好挣点钱,为孩子和我看病用。他不但不听劝说,还把我送回家中,不让我看病,在火车上,骂我父母,并无理的要求叫我和父母断绝关系。不但刘某1对我不好,他的家人也是对我冷眼相待,我在他家含辛茹苦的带孩子期间,他家人对我也十分冷漠。去哪里都把院子大门从外面锁上,他们一出去就是一上午,或者一下午,因为农村厕所都在外面,所以在院子里上厕所都要自备塑料马桶。在孩子5个多月的时候,他妈强行要求给孩子断奶,我受委屈给他打电话,他也不管不问。我当时要出来找他,他妈把我身份证什么都藏起来了,限制了我的人身自由,最后我打电话报警求助。在2013年国庆节前几天我和他一起去合肥打工,两个人性格不合,天天吵架,吵凶了就打我,我几乎浑身都是伤,我感觉十分无助,欲哭无泪。实在难忍家暴,就在2013年11月23日,我在合肥报了警,民警过来对他进行了训斥。没想到当晚他就把我的手机摔了,并说我以后可打电话报警了。他认为,我离娘家远,在外地孤身一人,他肆无忌惮的对我打骂没人帮我。我恐惧至极。就在事发第二天也就是2013年11月24日我逃离了合肥。至今我们分居快有三年时间,对于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只有恐惧和暴力的婚姻,一想起就如同做了一场噩梦。对于刘某1这样一个无情无义,心理扭曲变态丈夫,我实在不敢再和他生活在一起。我也曾经和他商议结束我们婚姻的事宜,他不同意并威胁我,扬言杀了我,报复我全家。综上所述,夫妻分居多年性格不合,没有感情没有温暖,家暴频发,致使感情完全破裂,无任何质量幸福可言。再继续过着这种有名无实的婚姻也没有任何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不幸婚姻。由于儿子从小就在他家生活,为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应保持现状,继续由被告抚养为宜,但是我有探望权。现在我在我父母家生活,也没有什么收入来源,无力承担抚养费用。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刘某1辩称,刘某1不同意与李某办理离婚手续。刘某1与李某是在2010年3月从网上认识的,至2012年7月李某才怀孕,双方在一起已经相处两年多的时间,于××××年××月××日在双方主动自愿的情况下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3月24日双方举行了婚礼,当时李某已经年满18周岁,已是成年人。其次李某在诉状上说年龄小、不懂事、花言巧语、恐吓、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骗婚、经常实行家庭暴力,不关心她,不务正业、劝说不听、骂其父母这些都不是事实,无事实依据。至于李某在诉状说刘某1家人对自己冷眼相待、限制人身自由也是无事实依据,凭空捏造的谎言。而李某在诉状说双方在合肥因发生争执报警一事,是双方因为上网的问题发生吵闹,并不是因为什么大事引起的,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偶尔发生争执是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事,也是情理之中。且夫妻双方离婚的话,对小孩的上学、生活、成长都极为不利,更重要的是夫妻双方感情没有彻底破裂。如果李某坚决要求离婚的话,其子刘某2必须由刘某1抚养,且原告李某必须一次性支付其儿子刘某2生活抚养费8万元,否则被告不同意与原告办理离婚手续。鉴于上述实情,请求给予合情合理公正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3月份在网上相识相恋,没有举行结婚仪式,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刘某2。2016年9月5日,原告李某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等理由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刘某1离婚。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2016)皖1302民初84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1离婚。法定不准起诉期限届满后,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以“由于婚前年幼,涉世不深,对他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并且双方的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夫妻分居多年性格不合,没有感情没有温暖,家暴频发,致使感情完全破裂,无任何质量幸福可言。再继续过着这种有名无实的婚姻也没有任何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不幸婚姻。”等理由再次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当庭自认无婚前个人财产纠纷、无婚后共同财产纠纷,无共同债权债务纠纷。本院认为,原、被告于××××年××月××日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在共同生活期间,夫妻感情一般,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刘某2。2016年9月5日,原告李某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作出(2016)皖1302民初84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被告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没有改善,在法定不准起诉的期间届满后,原告又再次诉讼来院,以“由于婚前年幼,涉世不深,对他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并且双方的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夫妻分居多年性格不合,没有感情没有温暖,家暴频发,致使感情完全破裂,无任何质量幸福可言。再继续过着这种有名无实的婚姻也没有任何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不幸婚姻。”等理由要求离婚,被告亦当庭自认,在判决不准离婚的判决书发生效力后至今,双方未在一起共同生活,此事实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讼请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不同意与李某离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不符,其辩称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婚生子刘某2一直随被告共同生活,为了有利于刘某2健康成长,不影响刘某2的生活环境,同时被告亦主张“如果李某坚决要求离婚的话,其子刘某2必须由刘某1抚养”,故原告要求婚生子刘某2随被告共同生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李某必须一次性支付儿子刘某2生活抚养费8万元”的主张,原告当庭表示不同意被告的该主张,愿意按月支付婚生子刘某2的抚养费。被告的该辩称理由与有关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有关规定,由原告承担刘某2的抚养费每月400元较为适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1离婚。二、婚生子刘某2随被告刘某1共同生活,原告李某自2017年8月起每月付给被告刘某1抚养婚生子刘某2的抚养费400.00元,直至刘某2年满十八周岁时止。该抚养费每六个月支付一次即每次支付2400.00元,在每年1月30日、7月30日前履行完毕。原告享有对婚生子刘某2的探望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刘某1全部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征翔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