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民初2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严聚安与高亚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聚安,高亚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2142号原告:严聚安,男,196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住沁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永鹏,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峰,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高亚鹏,男,198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严聚安与被告高亚鹏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亚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高亚鹏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聚安撤回对被告高亚鹏的起诉。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赵艳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