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蕲春执恢字第000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谢春玲与庆光来、张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春玲,庆光来,张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执恢字第000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春玲,女,汉族,1962年7月20日生。被执行人庆光来,男,汉族,1966年8月5日生。被执行人张均平,男,汉族,1973年1月13日生。申请执行人谢春玲与被执行人庆光来、张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蕲春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5日做出的(2013)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5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谢春玲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谢春玲于2017年5月27日书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谢春玲书面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5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小元审判员 田茂& # xB;审判员 吕 元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吕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