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冶执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大冶市城乡建设物资公司、陈伟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冶市城乡建设物资公司,陈伟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冶执字第199号申请执行人大冶市城乡建设物资公司,住所地,大冶市东岳路街道办事处。组织机构代码:7707792905。法定代表人胡立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陈伟泽,男,1952年3月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1994)冶法经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于1995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同年3月1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伟泽在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22115.3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吴晓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