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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2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霍学刚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学刚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2刑初235号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霍学刚(小名小七),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经商,籍贯河南省方城县,现住方城县。2016年4月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公诉刑诉[2016]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霍学刚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景涛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农历腊月初,被告人霍学刚在方城县城关镇市场街租赁舒鑫宾馆楼下一房间开设游戏厅,购买2台电子捕鱼机供人赌博,2016年3月7日下午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认定:霍学刚所使用的电子捕鱼机属于赌博机,数量按16台认定。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霍学刚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霍学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农历腊月初,被告人霍学刚在方城县城关镇市场街租赁舒鑫宾馆楼下一房间开设游戏厅,购买2台电子捕鱼机供人赌博,2016年3月7日下午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认定:霍学刚所使用的电子捕鱼机属于赌博机,数量按16台认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杨东、杨伟胜、张建江、贾天兴、刘新国、张萌、白XX、张新国、吴庆军、黄浩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辨认照片、鉴定意见。以上证据已经法庭当庭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霍学刚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从中营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霍学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出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锋审 判 员  文大强人民陪审员  尚 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司 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