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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7民初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罗春生与熊绍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春生,熊绍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827民初778号原告:罗春生,男,住遂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某,江西映山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绍珏,男,住遂川县。原告罗春生与被告熊绍珏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春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熊绍珏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1977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19日,原告在遂川县××乡××村村委会无故被醉酒���被告打伤,造成原告左耳创伤性鼓膜穿孔。经遂川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评定为人体损失程度“轻伤二级”。原告入院治疗共计花费4370元。在遂川县巾石派出所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刑事谅解协议,被告赔偿原告9800元,原告对被告的刑事犯罪行为予以谅解,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保证书,载明“罗春生左耳内伤,1年内如没好,医疗费还要承担”。2017年4月11日,原告伤情经江西吉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评定为“损失程度为十级”,误工期为两个月。2017年1月以来,原告左耳还经常剧烈疼痛,并伴有流脓,听力严重下降,还需要进一步治疗。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耳鼻科医生评估后,认为后续需要手术治疗,仍需医药费15000元左右。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其支付后期治疗费用,被告均不予理会。被告熊绍珏辩称:其不是故意打伤原告,当时���醉了酒,把原告误认成他人,才会打伤原告,原告受伤后双方达成了协议,其赔偿了9800元给原告。现在只愿意再赔偿80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当事人双方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参照江西省统计数据,本院核定为:医疗费3369.85元、误工费6000元(100元/天×60天)、伤残赔偿金24346元、后续治疗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2400元、交通费酌定为400元,合计40515.85元,被告已付9800元,尚差30715.85元未获赔偿。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侵犯公民健康造成的损害的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熊绍珏无故殴打原告罗春生,致原告伤残,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熊绍���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罗春生各项经济损失30715.85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被告熊绍珏负担。原告已预交,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径行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仁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罗 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