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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3执27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曲红军与被执行人宫立军、高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红军,宫立军,高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23执27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曲红军,男,1978年8月1日生,满族,农民。被执行人宫立军,男,1972年1月20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高云龙,男,1981年10月2日生,满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曲红军与被执行人宫立军、高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2016)辽1223民初32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宫立军、高云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宫立军、高云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高云龙、宫立军有工资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提取被执行人高云龙的工资元。二、提取被执行人宫立军的工资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德丰审 判 员 :张百合助理审判员 :都业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 王 斌 关注公众号“”